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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A先生在《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规定的雇佣许可制下,获得E-9签证入韩就业。A先生已三次更换工作单位,第三次工作单位的雇主以‘经营状况恶化’为由,通知A先生无法继续雇佣他。那么,A先生能否再次申请更换工作单位呢?
《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部分引用):外国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职业安定机关的长官申请更换工作单位。
○用人单位因正当理由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拟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拒绝续签合同的(第一号);
○歇业、停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条件或提供不当待遇等非因外国劳动者的归责事由,以致被社会观念认为无法继续在该事业或工作单位工作、且被雇佣劳动部长官‘告示’的情况(第二号); 原则上,外国劳动者在三年内更换工作单位不得超过三次。不过,非因外国劳动者的归责事由(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号)更换工作单位的,不纳入上述三次范围以内(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本案中,雇主的经营状况恶化,非因外国劳动者的归责事由,因此,A先生可以申请更换工作单位。如果雇主与外国劳动者持不同主张,且举证材料不足时,可通过《外国人劳动者权益保护协议会》的协议认可工作单位的更换(2016年1月20日,雇佣劳动部告示)。
※ 雇佣许可制作为将焦点对准在非专业就业的制度(E-9签证), 在雇佣许可制下入境韩国的外国劳动者自入境之日起三年内可从事就业活动(雇主特别要求的话,可延长两年许可)。
本文旨在说明一般性法律常识,故若要解决具体案例,需另行委托审查。
(翻译:韩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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