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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团式偷渡”现象的法律解读
  • 作者 : 轩艳丽
  • 发布时间 2011.04.19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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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来,济州岛再次发生中国游客脱团失踪事件,由17名中国游客组成的旅游团中9人不知去向。据韩国法务部济州出入境管理所透露,由于他们失踪前并没有要回导游保管的护照,因此推断他们可能是为非法就业来到济州岛。
        自2008年3月韩国对前来济州岛旅游的中国游客实行免签证制度以来,脱团中国游客的数量急剧增加。尤其是2010年10月发生的44名中国游客乘歌诗达邮轮在济州岛集体失踪事件,更是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这种通过脱团失踪的方式达到偷渡目的的做法是近来出现的一种偷渡新方式,我们称之为“脱团式偷渡”。这种“脱团式偷渡”现象在济州岛频繁发生不仅会损害国家形象,而且还会给旅游国的管理事务带来诸多麻烦,从而影响到两国的签证政策。更重要的是,这种脱团失踪行为还会给脱团者本人带来一系列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会给参团的旅行社带来一定的损失。

“脱团”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
        中国游客脱团失踪事件之所以在济州岛频繁发生,是有其内在原因的。
        首先,由于济州岛对中国游客实行免签证制度,只要当事人所持护照合法有效就能够顺利通过边境,因此预先得知偷渡者的出境目的存在着很大的困难,这使“脱团式偷渡”很难事先预防。
        其次,由于中国向韩国进行的劳务输出形式单一,而且对劳动者的素质、语言及劳动技能的要求较高,赴韩务工存在一定的难度。而这些偷渡者大多不懂韩语又无技能,国内日益加大的生存压力又使他们对海外谋生心存幻想,于是便为偷渡铤而走险。
        最后,“脱团式偷渡”的成本较低,这也是脱团失踪事件高发的原因之一。据相关人士表示,偷渡日本的成本约为250 万日元(合20万人民币),而如果选择以旅游的方式偷渡,成本可以大大减少,旅游费加上保证金只要100万日元就够了。

“脱团式偷渡”的罪与罚
        通过旅游脱团的方式进行偷渡的行为,不但会导致脱团的旅游者本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还给所参团的旅行社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非法滞留的当事人一旦被遣返回国,将要承担刑事、行政和民事三方面的法律责任。
偷渡在中国法律上被称作“偷越国(边)境”,中国《刑法》第322条规定的正是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偷渡者将会受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金的惩罚。
        被遣返回国的脱团者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偷越国(边)境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公安机关对非法出境者可处以警告或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的内容。此外,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其护照将由公安机关进行吊销,而且自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这是《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
        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旅游者,还要因违约而向旅行社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第9条的规定,旅游者有“不在境外滞留不归”的义务。游客的脱团行为不但违反了合同义务,而且给旅行社带来了一定的损失。脱逃的游客可能要向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者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游客境外滞留不归也将会给旅行社带来一定的行政责任。《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旅行社负有旅行社的及时向报告义务以及协助义务,第三十二条则规定当违反上述义务的行政责任,即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等行政处罚。因此,在旅游者境外滞留不归的情形发生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此外,旅游者以非法滞留为目的的脱团行为同时触犯了韩国的法律,当事人还要面临韩国法律的处罚。根据《韩国出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当地机关将会给予非法滞留的人员将处以高额罚款,并予以遣送回国等处罚。《韩国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还作了禁止雇佣非法滞留人员的规定。可见,脱团后的非法移民身份不但不能使其获得工作许可,而且还会使其面临韩国法律的制裁,人身财产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轩艳丽  xiaoxuan@jejuchin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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